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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同权?解析民法典中的继承新规

时间:2025-06-04 09:33:53 来源: 作者: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同权?解析民法典中的继承新规

  ——从一则判例看养子女继承权的法律边界

  “养子女能否继承遗产?”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在《民法典》时代却蕴含着丰富的法律内涵。从“完全排除”到“同等对待”,立法对养子女继承权的保护经历了怎样的演变?当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共同参与继承时,法律如何确保公平?本文将以真实案例为切入点,结合《民法典》最新条款,系统梳理养子女继承权的法律框架与实务要点。

  一、法律地位的飞跃:从“视为婚生”到“平等继承”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突破性规定

  该条款明确将“养子女”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并列,纳入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这意味着:

  继承份额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不受收养时间、养父母婚姻状况等因素影响;

  代位继承权:养子女可代位继承养父母兄弟姐妹的遗产,进一步强化其法律地位。

  典型案例:2024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案中,养女李某与亲生女儿共同继承养母遗产,法院严格按照均等原则分配,驳回亲生女儿“多分遗产”的诉求。

  2. **形式要件的刚性要求

  养子女继承权的行使以“合法收养”为前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需同时满足:

  主体资格:收养人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且有抚养能力;

  程序合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风险提示:未登记的“事实收养”可能导致继承权丧失。即使长期共同生活,养子女仍需通过诉讼确认收养关系,举证难度较大。

  二、继承实务中的核心争议与裁判规则

  1. **多重收养关系的效力认定

  若养子女被多次收养(如先被A家庭收养,后又被B家庭收养),如何确定继承权归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后一收养关系成立时,前一收养关系自动解除。但若前一收养关系未解除,可能构成“双重收养”,此时需以“是否损害被收养人利益”为标准,由法院裁决继承权归属。

  2. **遗嘱继承中的特殊限制

  尽管养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但生父母仍可通过遗嘱剥夺其继承权。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对遗嘱自由作出限制: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

  实务建议:养父母立遗嘱时,应明确表述对养子女的财产分配,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争议。

  3. **涉继父母继承的复杂情形

  在再婚家庭中,若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其继承权可能同时涉及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三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子女可同时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但需以“实际抚养关系”为前提。

  三、法律风险防范:从收养到继承的全流程规划

  1. **收养阶段的合规操作

  优先登记:及时办理收养登记,避免程序瑕疵;

  签订协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收养双方权利义务,预防未来纠纷。

  2. **继承阶段的证据保留

  关系证明:保存收养登记证、户口簿变更记录等;

  赡养证据:保留转账记录、医疗陪护证明等,以应对“是否履行赡养义务”的质疑。

  3. **遗嘱规划的精细化设计

  明确主体:在遗嘱中写明养子女身份信息,避免使用“子女”等模糊表述;

  动态调整:根据家庭变化(如新添养子女)及时更新遗嘱。

  结语:法律平等背后的社会意义

  《民法典》赋予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不仅是对收养家庭的法律认可,更是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践行。然而,法律平等不等于事实平等,养子女在继承过程中仍可能面临社会偏见、证据缺失等挑战。对家庭而言,提前进行法律规划、强化亲情联结,才是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继”的根本之道。对立法者而言,如何进一步完善收养登记制度、细化继承权行使规则,将是未来民法典司法解释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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