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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债务承担规则与经济补偿金支付实操指南

时间:2025-05-27 09:47:32 来源: 作者:

   公司破产债务承担规则与经济补偿金支付实操指南

  ——穿透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权益平衡的法治逻辑

  公司破产债务承担始终是市场关注的焦点。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刺破公司面纱”为核心理念,在强化股东出资义务的同时,为债权人构建起多层级的追偿体系。本文结合真实案例,解析债务承担规则与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实务要点。

  一、债务承担主体:从“有限责任”到“例外突破”

  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担责。但以下情形构成例外:

  出资不实: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人格混同:对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清算义务:董事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资产贬值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800万元,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处以罚款。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法定条件与操作细节

  支付情形

  破产申请受理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破产程序中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日。

  计算规则

  基数确定:以破产申请受理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准,高于社平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

  年限封顶:对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员工,最高按12年计算补偿金。

  资金来源

  优先从破产财产中预留,修订草案拟允许从共益债务中提前支付。

  对重整成功的企业,可协商将部分债权转为股权。

  三、债务清偿顺序:四层架构与实务争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清偿顺序分为:

  第一顺位: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如诉讼费、管理人报酬)。

  第二顺位:员工债权(工资、社保、补偿金)。

  第三顺位:欠缴社保费用(统筹部分)与税款。

  第四顺位:普通债权(如供应商货款、银行贷款)。

  实务争议

  违约金性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违约金可申报为普通债权,但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调减金额。

  担保债权突破:对设定抵押的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影响员工债权清偿。

  四、债权人救济路径:从参与到追责

  债权人会议权利

  审查债权表、监督财产分配、决定继续或停止营业。

  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出。

  追责股东情形

  虚假出资:通过审计发现股东出资不实的,可提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诉讼。

  不当减资:对破产前突击减资的,可申请撤销减资行为。

  风险提示

  避免对破产企业提供新担保,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偏颇性清偿”。

  对跨境债务,需关注“破产程序域外效力”问题,及时申请承认与协助。

  五、2025年立法趋势展望

  建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对破产企业,未到期出资无需等待,立即视为到期。

  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允许企业在正式破产前与债权人协商债务解决方案。

  完善跨境破产协作:建立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的破产判决承认机制。

  结语

  公司破产债务承担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试金石。通过“有限责任+例外追责”的制度设计,既保护了股东的投资热情,又防止了破产程序被滥用。债权人需善用法律武器,从债权申报到司法追责,全程参与破产程序,方能在市场风险中守住权益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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