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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六大仲裁的受理条件

时间:2024-11-07 16:55:28 来源: 作者: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六大仲裁的受理条件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劳动仲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劳动仲裁并非所有申请都会被受理,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时,会基于一系列明确的条件进行审查。本文将详细阐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六大法律门槛,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更好地理解劳动仲裁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是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首要条件。这意味着申请人并非劳动争议的直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的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申请人可能是与劳动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者申请人是已经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但并未依法取得继承资格。此外,如果申请人是以非法目的或手段提起劳动仲裁,也可能被视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劳动仲裁的申请人必须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受理申请的基本条件之一。如果申请人并非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或者申请人所主张的权益与劳动争议无关,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例如,申请人可能是某公司的员工,但申请仲裁的争议却是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此时申请人便与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是有限的,并非所有劳动争议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主要受理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如果申请仲裁的争议不属于上述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劳动仲裁的管辖权是明确的,每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其特定的管辖范围。如果申请仲裁的争议不属于受理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该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例如,某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但实际工作地点在上海,如果员工在上海提起劳动仲裁,而申请的是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那么该委员会将因无管辖权而不予受理。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劳动仲裁的时效性是重要的法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限,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旨在促进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避免争议因长时间未解决而变得更加复杂和难以处理。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劳动仲裁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如果申请书格式不正确、内容不完整、证据不充分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例如,申请书可能缺少必要的当事人信息、仲裁请求不明确或者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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